房屋買賣未過戶出賣人進行抵押

房屋買賣未過戶出賣人進行抵押
出賣人死亡後房屋買賣合同如何履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賣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的責任,清償債務的範圍以繼承遺產的範圍爲限。那麼,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對於原出賣人的合同義務予以承繼,繼續履行原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房屋出賣款的權利。但是買受人應當承擔繼續給付尾款的責任。


有的人認爲,原合同的當事人死亡的,繼承人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屬於合同主體的變更,繼承人沒有義務繼續履行原合同。本人認爲,該觀點是錯誤的。原出賣人死亡的,不是合同主體的變更,而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繼承人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買受人死亡的情況


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買受人死亡的,買受人的繼承人也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理由如上。但是,有時候買後人的繼承人沒有履行能力,比如沒有給付能力,那麼這時候,雙方的買賣合同應當解除,對於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承擔,應當由買受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