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終結裁定書

刑事執行終結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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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終結裁定書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製作執行終結裁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第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第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一物承擔人的;
第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第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六,人民法院認爲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據此,終結執行是因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因而停止執行,以後也不再恢復。
執行終結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實體效力。程序效力是指執行程序不再繼續進行;實體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強制性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以上就是我爲您整理的一些有關於終結執行裁定書執行裁定書這個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您能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