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爲。
(2)排除妨礙
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
行爲人的侵害行爲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爲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
當行爲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爲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儘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纔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
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些合同關係。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這是適用範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