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有哪些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有哪些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有哪些
二者的不同之處:
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
2、簽訂合同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透過;
3、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合同的內容具有可調性,集體合同規定後非經協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調整,而勞動合同如所訂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於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調整,標準是不低於集體合同;
5、效力所調整的主體範圍不同,勞動合同生效後僅適用於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而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6、因此,勞動合同是個體合同,而集體合同是集合合同,集體合同可以包含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不能夠涵蓋集體合同。所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既是兩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關聯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