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牽連犯

結合犯牽連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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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首先,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而牽連犯是處斷的一罪
其次,
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爲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爲,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爲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爲或結果行爲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從結合犯與牽連犯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爲,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爲,如方法行爲、結果行爲。
最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採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併罰。
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於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