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處罰

牽連犯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牽連犯處罰原則具體是怎麼樣的

1、從一重處斷原則。例如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
2、數罪併罰原則。如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牽連犯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