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去辯護

不當得利去辯護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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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辯護如何進行

不當得利辯護應當注重在具體的辯護理由方面要鱔魚的查找,並且要準確的進行一個歸納,還有一些具體的細節問題,千萬不能夠忽視,比如說對於自己當事人不利的一些細節要予以觀察,然後找準相應的對策,對於自己有利的話,要盡情的挖掘出來。

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對於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

一是刑法不認爲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爲罪,《刑法》第十三條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爲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爲不爲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

二是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後將功折罪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透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於主犯

(2)教唆犯相對於被教唆犯

(3)慣犯相對於偶犯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於初犯

(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