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重婚行爲與重婚罪

一般重婚行爲與重婚罪
一般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爲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爲;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爲。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實踐中,重婚罪的認定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而有些時候雖然可能當事人存在重婚的行爲,但實際可能有特殊的情況,如受生活所迫而不得與在沒有解除之前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此時雖然也是重婚,但是卻不能按照重婚罪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