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法經營者的範圍

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法經營者的範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的違約行爲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依照合同法相應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調整消費者合同法律關係的法條可以適用。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應優先適用。


本案中超市以乘客未能提供購物發票爲由主張其不能以消費者身份提出違約之訴。對此,法院認爲,既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費班車,超市即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現超市違反了該項義務,即構成違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明確了較爲具體的人身損害救濟制度,以使經營者賠償受損害的消費者所蒙受的全部的不當利益。因此受損乘客選擇消法要求超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