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對管制緩刑

禁止令對管制緩刑
緩刑期禁止令如何執行

2011年5月1日實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
緩刑禁止令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俗稱緩刑禁止令或禁止令。從法條看,禁止令的範圍比較寬泛,包括“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禁止接觸特定的人”。

緩刑禁止令是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緩刑期間,採用的一種輔助性的刑罰手段。

按照有關規定,緩刑犯需每週到社區矯正部門報到,接受監督,矯正人員如果發現緩刑犯有高消費行爲,可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發現次數較多,情節嚴重,可通知法院,撤銷其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