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


(四)試用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個月;6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至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