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總結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爲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嚴格來說,其實很多勞動者認爲的單位壓工資與法律上面認爲的壓工資並不是一回事。一般法律上認爲,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部分工資作爲押金的,此時的行爲屬於壓工資,並且這一行爲也是不合法的。但實踐中,有的單位是在次月的中旬才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種情況也被勞動者認爲是壓了工資,但此時一般是不會認定爲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