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由原則

合同法自由原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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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合同自由原則極其在合同法上的具體表現

  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爲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經完成,合同宣告成立,當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質上就是當事人透過自由協商,決定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並根據其意志調整他們相互間的關係。  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具體體現在第4條中,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一般認爲,該條是對合同自願原則的確定,但實際上所謂合同自願原則,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則。因爲按照一般的解釋,合同自願原則即包括了締約的自願,也包括了合同內容的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在履行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或變更內容,還可以以自由約定調整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由此可見,自願原則在含義上基本涵蓋了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