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上發薪和下發薪

勞動合同中上發薪和下發薪
勞動合同上面沒有底薪合法麼?

勞動合同上面沒有底薪合法麼?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對合同內容的知情權,而合同是雙方履行義務、享受權利、發生糾紛時必須用到的。遇到特殊計新方法,需要用底薪加提成來計算總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在合同上體現出具體方案,才能明確的知道自己所得的報酬。以下是合同內容法律依據:


一、底薪是什麼


底薪即勞動法規定的當地最低保障工資基數。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底薪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企業透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


基本工資或底薪是勞動者所獲得的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或底薪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覈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


企業員工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或底薪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二、勞動合同法部分相關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各個企業計算工資方法可能不同,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在合同裏體現,公司未發放足額工資可起訴索要。用底薪加提成計算薪酬的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體現計算方法,每次提成也要寫清,發放工資時合同內容是依據。在法規中,一般用基本工資來表述,它和底薪是近似的,都屬於基礎薪酬,提成可按照計件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