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是否發薪?
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有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資訊;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4、工會的意見;
5、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
6、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7、通知的時間;
8、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證和蓋章等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解除勞動關係和終止勞動關係有何區別?
1、終止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勞動關係,由於發生不可預知的事件後,透過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不能繼續履行這種事實勞動關係,而由仲裁或者法院做出的終止勞動關係。
員工與企業在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由於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工傷後,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判決)雙方的工傷待遇一次性支付後,如果不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容易引起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因爲勞動關係而繼續發生勞動糾紛。
2、解除勞動關係,一般情況下,是員工在企業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對企業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的解除與企業存在的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方式。
綜上所述,員工在辦理好離職手續後,應該要求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一次性結清尚未發放的工資,即使工作不足一個月,只要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支付工資待遇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