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當月工資怎麼結算?

一、解除勞動合同當月工資怎麼結算?

解除勞動合同當月工資怎麼結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爲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對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當被單位拖欠工資時,到勞動部門尋求權利救濟無疑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也會寫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薪資等資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同時解除勞動關係當月的工資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