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底薪和績效

勞動合同中底薪和績效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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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勞動合同籤底薪嗎

勞動合同籤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那基本工資是不能作爲最低工資標準。而是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各項補貼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