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加提成勞動合同會寫明嗎?

底薪加提成勞動合同會寫明嗎?

一、底薪加提成勞動合同會寫明嗎?

勞動合同必須寫明勞動報酬,也就是說需要寫明底薪,提成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商議是否寫入。勞動者籤的勞動合同沒寫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或約定不明,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透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當勞動者提供了相應的勞動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提供一定的報酬,在計算報酬時可以雙方來協商決定,工資可以分爲底薪、佣金及額外津貼等形式,如果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來支付工資報酬後,勞動者可以透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