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幣行賄數額認定

用假幣行賄數額認定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用假幣行賄是否應該判刑,判什麼刑

使用假幣行賄應該判刑。在實踐中,如果行賄人使用假幣進行“行賄”的,當受賄人在對假幣不知情的時候進行收受,對受賄人應當以受賄罪的未遂罪論處。理由在於假幣雖屬於“物”的範疇,但沒有使用價值,受賄人是基於認識錯誤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實現受賄罪構成,因而應當論爲受賄罪未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賄人”不知道是假幣而使用,是行賄罪;如果知道是假幣而使用,“行賄人”是在利用欺騙手段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賄人”應該在行賄罪和使用假幣罪之間,擇一重罪處罰。

以上資料就是針對,購買假幣罪的定罪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國刑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存在購買假幣行爲達到4000元以上或者貨幣量在400張以上的,我國法院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並且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僞造假幣的數額特別巨大的話,當事人有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對於假幣的這種行爲,懲罰力度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