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貪污受賄數額認定

關於貪污受賄數額認定

根據《刑法》修正法案第九條規定:

利用職位貪污較大數額財產幷包括其他情節,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貪污巨大數額財產的,並且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罰金甚至沒收全部財產。

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者,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罰金並沒收全部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導致國家(甚至百姓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的,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對於之前貪污沒有處理的,累計數額並且處罰。

犯貪污罪有悔過表現積極償還贓款贓物,法院會根據表現予以減刑。

犯貪污罪並且數額特別巨大的導致人民財產蒙受巨大損失的,再被判處死刑緩期時,法院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減刑至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能減刑不能保釋。

貪污罪量刑標準具體衡量標準:

貪污罪數額較大(30000-200000元)

貪污罪巨大數額(200000-3000000元)

貪污罪特別巨大數額(300萬以上)

與貪污罪容易混淆的還有一項罪名,挪用公款罪。現在在來說明具體區別和具體量刑標準。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針對客體是不一樣的,雖然都是針對公私財物的侵佔,但是侵犯程度和社會危害性都不一樣。貪污罪是以自身權利向他人索賄各種財物利益上的好處。而挪用公款罪只是針對公私財物的侵佔。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還有主觀意圖上的本質區別。貪污罪是主觀惡意佔有公共財物並據爲己有不準備退還,挪用公款則是短時間內挪用財物,並且有歸還意圖。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形式方式不同,貪污者一般在接受賄賂時爲自己銷燬相關證據,對於貪污所得會有相應處理,一般不易察覺。而挪用公款不會過多考慮更改賬務的問題,即使有對賬務更改的舉動,公司在財產查覈時也會有所察覺。

最後就是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量刑依據和標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