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團伙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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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爲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爲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爲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爲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爲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爲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爲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爲人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並不需要採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爲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爲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爲人違約後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個人與單位都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個人集資詐騙的金額達到10萬、單位集資詐騙的金額達到50萬,就會構成犯罪,警方會立案偵查,犯罪人員會承擔刑事責任。集資詐騙罪數額太小,警方不會立案,如果抓獲到行爲人,也只會對其進行治安處罰,所以個人在平時應注意防範該犯罪,投資時要仔細辨別是否爲集資詐騙,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