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變更員工工作崗位

公司是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變更員工工作崗位
公司是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變更員工工作崗位
除法定情形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纔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調崗調薪時,不僅要符合相關的實體法的要求,還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1、在發生調崗調薪時,對員工出具按上述考覈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評或考覈的結果,讓員工簽收。如果員工工作存在失誤,則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調崗調薪簽訂協商一致的協議
3、如果員工不肯籤,或者對此有異議,則應按照公司內部預先的規定,由公司特定部門或特定人員將情況作成書面記錄。
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合法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僅可以保證企業用工的合法性,更是維護企業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