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爆炸罪與罪行認定

過失爆炸罪與罪行認定
認定過失爆炸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的行爲。現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於行爲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菸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爲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以不作爲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爲人的行爲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爲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爲。如果爆炸不是由於行爲人的過失行爲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後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誌。(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爲與嚴重後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必須是由於行爲人的過失爆炸行爲引起的。這是行爲人的行爲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以上是對認定過失爆炸罪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