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如何規定的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如何規定的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