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爲有期

無期徒刑減爲有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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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確實應當減爲有期徒刑的,只是過去由於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時處理,現在處理予以減刑時,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計算刑期。但對這類罪犯在減刑時可以考慮適當地多減一點,以利於對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後,勞改機關、公安廳(局)和進階人民法院,更應切實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第三項規定,按期對死緩罪犯進行處理;對無期徒刑罪犯,也應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及時地對應減刑的無期徒刑罪犯予以處理。

2、在實行這一規定後,過去有關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辦法的規定,不再適用。

那就是可以被釋放的。當然,要爭取獲得減刑機會並不容易,此時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當然即使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減刑,但法律中同時也要求了減刑之後實際服刑的期限是不能低於1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