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哪些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哪些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人包括:年滿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六週歲,且尚未完全喪失分辨和控制自身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第二第三第四款分別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