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員工工傷假工資

浙江省台州市員工工傷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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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浙江省台州市員工工傷假工資標準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 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 低工資標準的 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 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醫療期滿後 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 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 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 被鑑定爲五至十級 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 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 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 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 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 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 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二、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 )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職位 ) 相對應的工 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 ) 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 (工 資集體協議 ) 標準確定。 (二 )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 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職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 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2015新勞動法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 企業錯誤地認爲,勞動者生病沒有爲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 實,勞動者在治療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 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 的計算係數。 1.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 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職位 ) 相對應的 工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 ) 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 按集體合同 (工 資集體協議 ) 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 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 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職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 70%確定。 此外, 按以 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 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 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 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 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60%計發 ; ②連續工齡滿 2年不滿 4年的,按 本人工資 70%計發 ; ③連續工齡滿 4年不滿 6年的, 按本人工資的 80%計發 ; ④連續工齡滿 6年 不滿 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90%計發 ; ⑤連續工齡滿 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 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 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 工齡不滿 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40%計發 ; ②連續工齡滿 1年不滿 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50%計發 ; ③連續工齡滿 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 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 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 =(計 算基數 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的保底和封頂標準 關於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 1. 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 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 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 40%的, 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 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 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應補足到 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 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 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非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 知 (滬勞保發 [1995]83號 ) 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 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病假工資待遇與因工負傷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 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 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 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前 原福利待遇,標準爲工傷人員負傷前 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 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的病假工資標準,一般會低於原 工資福利待遇。 2. 支付的期間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個 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 24個月。而員工的病假一般來說要根據病情,由醫生開具 病假單,並由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上可長可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