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困難能拖欠工資嗎

單位困難能拖欠工資嗎
單位困難能拖欠工資嗎?應該怎麼做會變較好呢?
工資支付時間的要求: 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爲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第三,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無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 拖欠工資是我們常會討論的問題之一,但你可知道,拖欠工資究竟要多久纔算拖欠呢? 在合同上寫明瞭當月28日發上月的工資,這樣在本月末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這樣不算拖欠工資嗎? 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我們知道具體的發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故拖延數日還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那麼,究竟拖延過久纔算拖欠工資呢?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