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身體權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權承擔的民事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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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爲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爲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爲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爲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別人的肖像權,屬於一般的民事責任,可以透過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對侵犯肖像權的違法行爲達成和解。但是,由於侵犯肖像權不同於刑法中的違法行爲,它產生的後果損害程度相對比較低,社會危害度也相對較小,因此只是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但是面對這樣的違法行爲,被侵害對象依舊能夠根據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