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徵收分土地和林木

林地徵收分土地和林木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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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耕地和荒地、林地的補償有區別嗎標準是什麼

 (一)耕地徵收補償標準

1、全國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耕地徵收補償標準,各地都是按照自身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細則規定,如果想要知道當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可以去當地政府網站搜尋相關補償檔案來檢視補償價格。

2、徵收耕地的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等,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費等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的情況而定,可以隨時關注當地政府發佈的政策動態。

(二)林地徵收的補償標準

林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此外,徵收部門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徵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而各項費用的標準也是不一而同。

(三)荒地徵收的補償標準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不同類型的被徵用土地補償標準明確清晰,而被徵收人在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時,要對被徵收的土地類型和麪積做好細緻的核對,同時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費用,也要做到心中有數,保證自己的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