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草地、灘塗地等土地徵收如何進行補償?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徵收林地、草地、水面、灘塗、沙化土地後,如何發放土地補償費的規定比較概略。

林地、草地、灘塗地等土地徵收如何進行補償?

但根據2007年《對國有劃撥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覆函》、2008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意見》規定在對這幾種特殊地類的土地進行補償時,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不同,補償款的受得人和受得的份額也不同。

第一、劃撥取得的。國有林場直接管理使用林地、草地、沙化土地的,根據《覆函》的規定,應當參照徵收農村集體農用地的補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全部歸國有林場農場。

第二、轉讓取得的。經由政府協調,社會投資者透過轉讓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沙化土地使用權的,社會投資者已經與轉讓方脫離關係,成爲與國有林場農場平等的獨立的林地使用權或者沙化土地使用權人,根據《覆函》,土地補償費全部歸該社會投資者,發放標準同樣參照徵收農村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第三、承包取得的。農民或者企業承包國有林地使用權的,農民承包國有草原的,以及農民或者企業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場、草場、水域、灘塗、沙化土地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後,“按照徵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農民集體與承包者之間“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

此外,部分省份也因地制宜制定了具體的分配標準,而且規定對於承包土地被徵收後產生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予以支援。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也應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