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後回租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銷售額
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籤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如何計算銷售額銷售額?
可以開具普通發票。(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價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爲銷售額。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爲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扣除支付的價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爲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