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應該怎麼處理

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應該怎麼處理
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應該怎麼處理
一、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大致有兩類: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二、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的,可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之後缺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必須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應由受訴對被告近親屬進行詳細瞭解,並將被告下落不明、無法與之取得聯繫的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也可提供被告的相關證明材料,有條件的還可由當地派出所在上述證明材料上加註意見。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拒絕到庭的,可分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出於不願意離婚等目的,接到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a.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陳述意見,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20年《民訴法》)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b.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20年《民訴法》)第112條規定認定其屬民事訴訟法第100條(2020年《民訴法》132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被告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爲監護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於離婚後無人妥善照顧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不願配合工作,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的審理程序。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應訴,以便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如果透過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願代被告出庭應訴的,可與被告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取得聯繫,到被告住所地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