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應該怎麼辦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應該怎麼辦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應該怎麼辦
1、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
勞動爭議仲裁既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基本形式。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2、起訴時效是15日。屬於本條例範圍內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勞仲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53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並送達當事人。”  
4、根據補正內容的不同,其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並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的,當事人對新裁決書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決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製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後,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視爲新的裁決,其起訴權限定在收到原裁決之日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