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續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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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與名譽權應當怎樣區分

名譽權與隱私權屬於人格權範疇,兩者均以尊嚴性精神利益爲客體,從定義上看,名譽權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維護其名譽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權利,而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生活自由與保密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二者客體不同。民法角度而言,名譽權的課題是社會公衆的一般評價;而隱私權則是權利人不願公開的隱私資訊。


其次,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主要行爲方式爲故意以侮辱與誹謗來減損他人的名譽,前者爲以暴力或語言文字等方式毀損他人名譽,如剝光他人衣服、嘲笑辱罵他人等;後者爲以語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損名譽事實並廣爲散佈,如宣揚某公司財力虧空、將要倒閉等。侵害隱私權的行爲在於非法獲得或未經許可非法公開他人的私人資訊。


再次,侵權的後果不同。名譽權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虛假的資訊,所以如果查明事實,可以否定虛假的資訊,透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方式來加以救濟。隱私權的基礎在於其客觀性和祕密性,如果被公開,就喪失了祕密性的基礎,也就不再成爲隱私,所以是無法像救濟隱私權一樣的方法來補救。


最後,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譽權實行的是過錯責任,需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爲其構成要件。而對隱私權的侵犯則實行嚴格責任,侵犯隱私權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損害爲後果,只要有非法獲得、未經許可而公開的行爲,就產生侵權的結果。


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需要捏造事實進行侮辱誹謗,後者是未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披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