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出質的是否要通知次債務人

債權出質的是否要通知次債務人
債權出質的是否要通知次債務人
1、債權出質的需要通知次債務人,當事人以權利出質的,如果是以應收賬款出質,則質權在辦理出質登記的時候設立,且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2、出質在質押行爲中,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行爲。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