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是合同終止還是解除

職工辭職是合同終止還是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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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終止還是合同解除


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屬於勞動合同終止。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爲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其實對於員工離職可以拿回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的解釋很簡單,工人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合同本身就是一式兩份的,員工手中本身就有一份,這在我國的合同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員工是不需要再拿一份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也要留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