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經營合夥協議

承租房屋經營合夥協議
合夥經營者是否可以使用承租房屋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案例顯示,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用來與別人合夥經營,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爲非法轉租行爲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認爲,如果承租人親自參與經營,那就不能確認承租人有非法轉租行爲。如果承租人並不參與經營,而是由他人經營,承租人只是參與分紅,可以認爲承租人是一種變相的轉租行爲。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將合夥情況告知了出租人並徵求出租人的意見,出租人同意其行爲,當然可以合法使用,而出租人如果不同意承租人與他人合夥使用該房屋,其他合夥人也是不能使用該房屋的。


現實生活中,有些案例顯示,承租人將房屋交給第三人使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字在工商所登記爲個體經營,當出租人懷疑對方有非法轉租行爲時,承租人與第三人又到工商所悄悄地將個體經營登記變更爲原承租人。對此,出租人可到工商部門調取承租人曾經交給他人使用的證據,以此來確認承租人有轉租行爲。一般認爲,只要承租人有將房屋交給他人使用而又沒有合法理由,出租人就有權收回房屋。否則,就違背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必然會侵害出租人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再者,法律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也就是說認定的標準是有沒有法律規定的幾種行爲,並沒有規定要看現在這幾種行爲是否在繼續,也就是說,只看有沒有法律規定的幾種行爲而不看行爲是否正在進行,哪怕行爲已經停止,但在承租期內只要有過法律規定的幾種行爲,出租人就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經常碰到這樣一種情況:有人租下一處房屋,未經出租人同意,經營一段時間後又委託他人經營,或者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直接委託他人經營。這種情況能否認定其爲非法轉租?這要看承租人的主體地位如何。如果承租人是法人,其承租後再委託他人經營是可以的,受委託人只是該法人在此處的一個負責人,代表法人在此經營,不應當認定該行爲是非法轉租。但是,如果承租人是個體戶,那情況就不一樣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根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只能以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可以請幫手或帶學徒,而不可以委託他人經營或給他人承包經營。如果個體工商戶以委託他人經營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爲藉口而否認其非法轉租行爲,法律則不能支援。


總之,房屋非法轉租行爲的確認在現實生活中是個複雜的問題,法律對此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我們法律工作者運用法理和生活常識進行推定從而作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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