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的構成條件

合同違約的構成條件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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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有以下幾點:

1、明示預期違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

2、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願地、無條件地、確定地和不含糊地作出;

3、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即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銷售公約》所指出的“根本違約”;

提出的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問題。按照英美判例法,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預期違約。如果接受,明示預期違約視爲即期預期違約,可依照現實違約的救濟方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其同時負有及時採取必要、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的義務。如果不接受預期違約,則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待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有權請求債務人(表示預期違約的一方)履行合同,若其拒絕履行,則可以追究違約方的實際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