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起訴的主體是誰

撫養費起訴的主體是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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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追索的起訴人是誰




    法律爲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賦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權利,這種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夠完善。權利人只有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享有訴權,而原離婚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不足支付時,應由義務方對義務的承擔進行重新約定,而作爲權利人的子女,其撫養費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權利就未實際受到侵害。進一步說,只要撫養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撫養義務,當原定撫養費不足支付時,應賦予原撫養子女的一方以訴權,因爲新情況的出現是要求變更撫養費,這種變更屬於對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條款的變更。



    其次,當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費之給付義務時,申請執行的主體爲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見,訴訟主體和申請執行的主體前後並不一致。



    最後,若所有增加撫養費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訴,也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甚至耽誤其正常的學業或生活,且當子女作爲訴訟主體時,往往引起子女與被起訴方的敵對關係,破環原本和諧的親情關係。這一立法設計不利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護。



    綜上,只有當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義務時,讓子女作爲原告,起訴要求父母雙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撫養費,纔是最爲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權利救濟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