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裁定生效

移送管轄裁定生效
移送管轄裁定生效
裁定生效後不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

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於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麼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

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爲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後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爲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