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下列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爲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爲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2、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6、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