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萬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大竹縣律師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徐某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萬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大竹縣律師

刑事判決書

2019)渝0101刑初86

公訴機關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74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梁平區。

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於2018130日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20191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經本院決定,於201931日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渝萬州檢刑訴[2019]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假藥罪,於2019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書面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本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竹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易春潮、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79月,被告人徐某在無任何藥品經營資質且明知喘速清TM靈芝枇杷膠囊是假藥的情況下,從網上以每盒4元的價格購進20盒後,以每盒9元的價格全部銷售給經營×大藥房萬州區某藥店的經營者蔡某。

蔡某在加價對外銷售過程中,被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萬州區分局查獲。

經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認定,該批喘速清TM靈芝枇杷膠囊應按假藥論處。

2018130日,被告人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抓獲經過、行政執法材料、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證人蔡某、鍾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喘速清TM靈芝枇杷膠囊的認定意見的回覆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提出判處被告人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31日起至2019831日。

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馮鶴

人民陪審員賴慶娟

人民陪審員牟紅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合平

書記員張夢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