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一定要買嗎?車位到底屬於誰?

俗話說:“買車容易養車難”。人要有家,車也得有“家”,車的“家”就是我們俗稱的車位。隨着經濟水平不斷髮展,車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很多人都面臨有錢買車,沒錢停車的窘境。今天我們具體來談談車位的法律問題。

車位一定要買嗎?車位到底屬於誰?

一般來說,我們日常購房中所接觸的主要有兩種車位。

一種是產權車位,這種車位會有單獨的車位產權證,它跟房屋一樣,可以進行買賣交易。但仍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車位產權與房產產權合併,這種車位可以跟房屋一起進行買賣交易,而有些地方的車位產權卻是分開辦理。

另一種則是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的車位沒有單獨車位產權證,不能進行買賣交易,一般處理方式就是對使用權進行出租,這種車位有一定的使用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一、建築區劃內車位的歸屬情況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2、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透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因此,未公攤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但應滿足業主需要。

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的歸屬

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人防工程的停車位是歸國家所有,根據“誰建設,誰受益”原則,平時的用益物權歸屬投資者(開發商)所有,只要人防工程未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場地,都不歸業主共有。

三、符合專有部分條件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車位、車庫應當認定歸屬該專有部分所有人所有,即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