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提出刑事控告的基本流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公安機關對於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提出刑事控告的基本流程

案件受理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案件審查

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般是做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法制大隊負責刑事複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刑事複議決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一般是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制支隊負責刑事複覈)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30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覈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

控告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的申請。

檢察院收到申請後,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