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五)

(三)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的典型案例與調查數據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五)

我國《刑法》地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可見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爲14週歲,凡是未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八種嚴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則對所有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刑法對刑事責任承擔界線的規定呈現出一種機械化的狀態,恐難以適應飛速發展的我國社會。當下社會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在實施了危害社會、他人行爲後由於沒有及時受到懲戒教育,滋生出“殺人無罪”的意識,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2019年L省13歲男孩蔡因強姦未遂怕事情暴露殘殺同小區10歲女孩並拋屍於小區隱蔽處,因蔡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無法納入刑事司法程序,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警方調查中發現蔡某在生活中早已“劣跡斑斑”,看黃色視頻,對女同學“動手動腳”,尾隨騷擾同小區年輕女性,種種跡象表明身高體重與成年男子無異的蔡某對年輕女性具有很強的攻擊性。在實施殺人行爲後蔡某以極強的心理素質和一定的反偵察能力,誤導辦案警察與周圍羣衆。在被列爲懷疑對象時又因知曉我國刑法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殺人行爲會“網開一面”而無所畏懼。真相大白之際,蔡某家中的案發現場血跡早已被清理乾淨,蔡某父母自始至終沒有出面對女孩家屬進行道歉。類似蔡某這樣的未成年人“準犯罪”案件絕非孤例,2004年H省13歲男孩強姦同村14歲女孩,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司法規制,趙某因對民事賠償不滿潛入女孩家當面殺死女孩母親。2010年G自治區13歲男孩殺害同村4歲男孩,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被司法規制,後其2016年強姦殺害11歲女孩。2013年C市10歲女孩故意將鄰居1歲男孩摔下25樓,事後其母帶女孩遠遁新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受任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