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購買限價商品房時親屬有出資後房屋出售對方起訴分割增值案例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購買限價商品房時親屬有出資後房屋出售對方起訴分割增值案例

林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郭某洋向我支付房屋增值款919012元;2、陳某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我和陳某英曾系夫妻,郭某洋是陳某英的二姨夫,有天津戶籍。2011年,我擬在天津置業,經陳某英協調,與郭某洋簽訂了一份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我出資買房,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益均屬於我,具備過戶條件時辦理過戶手續。2011年4月15日,我出資687597.13元以郭某洋名義購買了天津市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一套,該房屋於2016年3月2日取得商品房權屬證書,現市場價格已近230萬元。

2015年5月前後,我與陳某英夫妻感情破裂,爲謀取上述房產,陳某英與郭某洋互相串通,隱匿借名買房等協議檔案材料,意圖獨自佔有一號房屋及權益。我無奈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權屬,法院以限購爲由判決一號房屋歸郭某洋所有,給我造成極大經濟損失。我認爲一號房屋系我出資購買,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即應當歸我所有,郭某洋獨佔一號房屋並享有增值等權益顯失公平,陳某英與郭某洋合謀串通行爲也使得我的損失產生,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故爲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陳某英辯稱:一號房屋是父親陳某鵬借用郭某洋名義購買的限價房。陳某鵬和郭某洋之間簽訂有限價房購買權轉讓協議,該房屋購房款也是我父母支付。2016年林某傑提起確權訴訟,主張該房屋歸林某傑所有,法院判決該房屋產權人爲郭某洋。之後林某傑起訴不當得利糾紛,經一審、二審、再審判決,林某傑被駁回所有訴求。綜上,一號房屋物權及購房款情況都已經經過法院查明並作出判決。林某傑稱一號房屋系林某傑出資購買,所有權及相關權益應歸其所有顯然違背法院判決。

林某傑不享有該房屋任何權利,我也不享有任何權利。林某傑訴求賠償增值損失沒有理由,我同樣不享有增值損失,也沒有賠償林某傑增值損失的義務。我從未和林某傑、郭某洋簽訂借名買房協議,郭某洋和陳某鵬之間有限價房購買權轉讓協議,郭某洋不可能同時跟二個人就同一房產再有一份借名買房協議。

另外林某傑在四年多的多次訴訟中從未提出有這麼一份協議,顯然不合常理,希望法院嚴查不實陳述和僞證。

郭某洋辯稱:林某傑從2016年至2019年對一號房屋有四次訴訟均在天津市,2016年林某傑在天津河北法院起訴確權,2017年在天津南開法院起訴不當得利,2018年在天津市一中院不當得利終審,2019年天津市進階人民法院不當得利再審。以上四次訴訟林某傑均敗訴,先是確權判決一號房屋爲我所有,後不當得利糾紛判令我將購房款687597.13元退還給陳某英,並駁回林某傑所有訴求,本人已經履行完所有義務,此事已經全部了結。

四次訴訟已經將該房產的購買過程等全部查清,一號房屋與林某傑無任何關係,同樣其也不享有任何權利。實際情況是2011年我連襟陳某鵬(陳某英之父)以我名義借名購買一號房屋,並與我簽有限價房購買權轉讓協議,該房款是陳某鵬在交房款當天跑了多家銀行取款,加上本人折兌的13萬元(已還清)將此款全部匯入房產商帳戶裏,跑各家銀行取款以及付款本人全程陪同。

我沒有與林某傑或陳某英簽訂過借名買房協議。請求法院駁回林某傑的全部訴求。

陳某鵬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查明

2011年4月15日,郭某洋與天津市K公司簽訂《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並於2016年3月2日完成不動產登記,登記在郭某洋名下。

林某傑與陳某英曾系夫妻,於2002年3月22日結婚,2017年8月16日離婚。陳某鵬系陳某英之父,郭某洋系陳某英之姨夫。

2016年8月,林某傑起訴郭某洋、陳某英至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林某傑訴稱2011年林某傑與陳某英決定在天津購買居住用房一套,郭某洋自願協助購房事宜,林某傑隨後賣掉婚前財產轉化來的北京市朝陽區房屋一套,支付購房款購買了一號房屋,故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林某傑和陳某英共同所有。

2017年1月,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爲一號房屋登記在郭某洋名下,購房款是以郭某洋名義交付,該房屋爲限價房,林某傑、郭某洋均認可郭某洋符合一號房屋取得的限制條件。根據法律規定,一號房屋所有權人應爲郭某洋。林某傑提出郭某洋自願協助林某傑和陳某英購買一號房屋,郭某洋對此不予認可,現林某傑提交證據不能證明一號房屋所有權人爲林某傑和陳某英。

故判決駁回了林某傑的訴訟請求。且判決中指出對於林某傑購買一號房屋有其出資問題,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應另行解決。該判決已生效。

2017年2月,林某傑起訴郭某洋、周某、陳某英、陳某鵬、周某1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林某傑表示因之前判決中認定一號房屋所有權人爲郭某洋,並釋明一號房屋的出資問題應另行解決,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洋、周某返回一號房屋購房款687597.13元;判令郭某洋、周某給付一號房屋購房款的利息。

法院在該判決中查明郭某洋購買一號房屋的購房款、車位費以及相關稅費共計687597.13元。判決認爲從查明事實來看一號房屋的出資人爲林某傑和陳某英,而房屋產權人經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爲郭某洋,因郭某洋與周某系夫妻關係,故一號房屋應認定爲其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傑與陳某英因購房出資而受損,郭某洋因林某傑與陳某英的支付行爲而得利,且林某傑與陳某英並無爲郭某洋、周某支付購房款的法定義務以及約定義務,郭某洋、周某取得的利益無合法依據,對其不當得利有向受損人返還的義務。

林某傑主張郭某洋、周某以全部房款爲基準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後判令郭某洋返回林某傑購房款相關費用22萬元,郭某洋及周某共同返還陳某英購房款相關費用467597.13元,駁回林某傑及陳某英的其他全部訴訟請求。後在案各方均不服並提出上訴,2018年7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判決認爲雙方當事人認可陳某英名下支出的687597.13元用於支付一號房屋的房款及相關費用,本院予以確認。林某傑、陳某英均請求郭某洋、周某將上述款項返回給其個人,現郭某洋、周某同意將購房款返還陳某英,系當事人自願處置其權利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照準。

鑑於上述款項支出時,陳某英、林某傑雙方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款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割爲另一法律關係,需另行解決,本案不予處理。林某傑主張該款返還給其一人並支付利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最終判決:維持判決第二項;撤銷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案件受理費部分;郭某洋、周某共同返還陳某英22萬元;駁回林某傑全部訴訟請求。後林某傑不服申請再審,2019年4月,天津市進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林某傑的再審申請。

2019年3月,林某傑訴至本院表示陳某英與郭某洋就一號房屋曾簽訂借名買房協議,要求分得一號房屋增值利益,即本案。陳某英、郭某洋均否認林某傑所述。庭審中,林某傑未提交其所稱的借名買房協議,亦未有證據證明有其所述的借名買房協議。陳某英提交了陳某鵬與郭某洋2011年10月簽訂的《限價房購買權轉讓協議》,表示系陳某鵬借郭某洋名義購買了一號房屋。

林某傑對該協議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表示林某傑支付購房款時間爲2011年1月,協議落款時間是2011年10月,即使該協議是十個月之後郭某洋瞞着林某傑又與陳某鵬簽訂的,庭審中陳某英也認可是後來籤的,損害了林某傑合法權益,協議不能認定爲有效,而且要求對該協議製成時間進行鑑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林某傑申請對一號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確定一號房屋在2018年房地產市場價值1606609元。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林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已有生效判決已對本案所涉一號房屋的權屬進行認定,並對一號房屋購房款、車位費及相關稅費的出資進行了查明和處理,現林某傑又主張一號房屋系其與陳某英婚姻存續期間借郭某洋之名購買,要求郭某洋、陳某英支付一號房屋增值款,無充分證據佐證,林某傑之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