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出資購房登記親屬名下己方使用起訴登記人過戶糾紛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出資購房登記親屬名下己方使用起訴登記人過戶糾紛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堂兄妹關係。2010年上半年,被告因家庭房屋遷獲得一個購房指標,雙方口頭約定被告將該指標給原告使用。2010年年底,原告使用被告的指標購買了涉案房屋,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購房款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裝修,還另外向被告支付50000元現金表示感謝。房屋裝修完畢後,原告與其愛人郭某涵、其父親孫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原告具有購房資質,涉案房屋具備過戶條件,但被告拒絕配合過戶,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口頭或者書面有關借名買房的約定。2009年,被告父親孫某傑的房屋拆遷補償了部分貨幣及兩個購房指標,被告家庭選擇兩套房屋都購買,由於資金不夠,被告向原告家庭借款450129.08元購買了涉案房屋。因兩套房屋系樓上樓下,孫某當時無房居住,考慮到兄弟倆有個照應,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涉案房屋暫借給孫某居住使用,雙方口頭約定如果孫某家買房,被告將借款償還用於幫助孫某支付購房款。

借用房屋的時候,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孫某何時歸還房屋。後來被告成家並育有子女,需要其他房屋居住,故自2016年起,被告多次找到孫某及原告,要求返還房屋,均遭到拒絕。

 

法院查明

本院認定如下:孫某與孫某傑系親兄弟關係,原告系孫某之子;孫某傑與周某系夫妻關係,被告系該二人之女。

2009年6月17日,孫某傑作爲被拆遷人(乙方)與拆遷人(甲方)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拆遷補償款合計314348.2元,拆遷補助費共計397652.6元。

2010年9月14日,被告作爲買受人與北京Y公司作爲出賣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約定由被告購買涉案房屋,合同總價款人民幣449202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各項稅費、裝修款等,並實際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2年2月24日,涉案房屋產權證下發,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爲被告單獨所有。

庭審中,原告表示其借名買房的原因爲被告家庭因拆遷獲得兩個購房指標,經雙方家庭內部協商,因不願浪費購房指標,而約定由原告借被告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據此,原告提交原、被告於2018年4月27日的談話錄音、證人孫某證言等證據佐證。被告表示雙方就涉案房屋僅爲借用關係,被告向孫某借款購買涉案房屋,雙方約定待孫某或原告購房時,被告再償還借款。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交證據佐證。

 

裁判結果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爲原、被告之間就涉案房屋是否達成借名買房之合意。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相關稅費、裝修款均由原告出資,房屋自裝修完畢後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結合原告所述的借名原因及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原、被告就涉案房屋達成了借名買房之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依約履行義務,現原告已經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被告應當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被告抗辯雙方就涉案房屋爲借用關係,未提交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