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賠償時間是否有規定限制
導讀:拆遷補償的賠償時間是有規定限制的,一般是六個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或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的。房屋拆遷補償的金額包括房屋補償費、週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
一、
拆遷補償的賠償時間是否有規定限制
拆遷補償有時效。拆遷補償的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過二十年提起拆遷補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拆遷補償金額是什麼
房屋拆遷補償的金額包括: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
怎樣應對不合理的拆遷補償
房子被拆了,補償不合理處理方法如下: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拆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