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系列| 股東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也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該權利體現出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資合性”統一的特點。當股東發生變化時,維護老股東既得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公司的穩定發展。

家源系列| 股東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1、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一般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18條 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執行程序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司法案例中,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裁判觀點

1、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訴的主體與管轄問題:

1)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需擁有股東身份;

2)非股東的法定代表人不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3)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管轄。

2、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

1)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2)股東轉讓的是公司股權而非公司資產;

3)非因繼承、遺贈等非交易行爲發生股權變動;

4)擬受讓股權的股東未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3、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合同的效力問題:

1)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合同效力:大多數法院認爲,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雖然合同有效,該合同可能處於一種履行不能的狀態;

2)原股東未提異議的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3)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可撤銷;

5)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無效;

6)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合同效力待定;

4、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訴的時效期間問題:

1)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訴,應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確定時效期間。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爲應適用訴訟時效;

2)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爲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

3)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固定優先購買權,進而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應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提出。

 

三、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建議

1、實踐中,變相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主要類型:

1)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之投石問路:先高價購進極低比例的股權(如1%股權),取得股東資格後低價購進剩餘股權;

2)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之金蟬脫殼:將公司優良資產裝入新公司,然後再將新公司股權賣出;

3)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之釜底抽薪:透過控股目標公司的母公司,間接收購目標公司;

4)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虛張聲勢:先以虛高價格逼退原股東,然後私下以低價簽約;

5)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之瞞天過海:委託公司原股東代持股份,隱名收購其他股東股權。

 2、相關建議:

1)需識別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2)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需要注意轉讓通知、同等條件、合理期間等關鍵問題。

 

至此,十一月份每週四的系列文章已經全部結束。希望看完這些內容的您能收穫一些新的見解,新的感悟。